法治讯(郭娟)近日,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王某酒后开车并咬伤警察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霍城县清水河镇双沟一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在送检的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49mg/100m1。经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7日0时许,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清水河中队民警李某带领辅警张某在清水河镇双沟一村路口附近出警调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拒不配合工作并将张某的右胳膊咬伤,在传唤至清水河分局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踢打巡防队员,拒不接受人身检查。在将被告人王某放置在约束椅上醒酒时,被告人王某将辅警廖某的左手臂咬伤。经霍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廖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系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取得了张某、廖某谅解。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当时自己处于酒后失控的状态,导致自己犯下如此大的错误,怪就怪自己没有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谨记于心。人民警察是为人民服务的,自己却在酒后作出伤害人民警察的行为,酒醒后非常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喝酒开车已经触犯了法律,之后还咬伤了执行公务的警察,更是加罪一等,现在说什么已经来不及了,只希望周围的人都能引以为戒,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某未上诉。
法官有话说:
酒后袭警属于妨害公务罪,《刑法》227条规定,如果已经造成轻伤了,属于第一款的情况“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暴力袭警会导致警察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等受到损害,警察的执法主体地位受到挑衅和危害,暴力袭警也会危机和影响到公安民警的生命安全与社会稳定。为提升国家的威信,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我们必须人人树立遵守法律、一切行为的法律框架内行使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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