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宋媛媛)呼图壁县大丰镇下辖8个行政村,农户众多,农商行与农户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大丰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存在贷款合同中签字的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名义贷款人最终还需承担还款责任,真是有苦难言。
杨某与徐某是多年好友,徐某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找到杨某帮忙贷款,杨某考虑到两人关系较好,遂以自己的名义以购买农资为由向农商行大丰支行申请贷款10万元,并与农商行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后,杨某将贷款交由徐某使用,贷款到期后,徐某未还款,杨某认为自己并不是实际使用人,以督促徐某还款为由迟迟不还款。
法庭受理案件后向杨某释明,其自愿为他人贷款,与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签字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贷款也发放到其名下的账户内,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承担还款责任。杨某在理解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后同意向农商行还款,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杨某与农商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法官提示: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替他人贷款,总认为自己并没有实际使用所以也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没有理解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当银行起诉至法院后才悔不当初。提醒广大农户不要轻易替他人顶名贷款,在合同上签字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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