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新闻讯(樊必斌)近日,三穗县人民检察院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利剑”专项行动中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主动介入查处贩卖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并联合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放生查获的野生动物猪獾,俗称“拱田猪”。
2016年5月,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在开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利剑”专项行动中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三穗县八弓镇某处有人在贩卖野生动物猪獾,请派人查处。接到报案后,该局立即启动保护野生动物快速响应机制,迅速指派人员到现场展开调查,并将贩卖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人龚某某带回该局调查,同时将该情况反映给三穗县检察院县林业局。经查,三穗县八弓镇某村村民龚某某,到瓦寨镇顺洞村赶集时从一农户手中收购得猪獾活体一只,后到县城准备出售时被查获。为使查获的猪獾尽快回归大自然,三穗检察院接到情况反映后主动介入调查,经调查得知猪獾不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后监督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到野外将查获猪獾放生。
检察官提醒,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都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还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幸龚某某贩卖的猪獾不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但它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任何人不得非法猎杀,因此仅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否则触犯刑法将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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