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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法院扣押财产 违法行为人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6-06-03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陈兴梅)5月30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姚某某为自己擅自变卖法院扣押财产的鲁莽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原告木垒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木垒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木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某某偿还木垒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8800元,利息117885.95元。2011年11月21日根据木垒县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木垒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木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姚某某所有的2岁子生产乳牛5头,6个月牛犊5头进行了扣押,扣押期限自2011年11月21日至欠款还清为止,并向姚某某送达了裁定书。2012年秋天,姚某某在未还木垒县信用合作联社欠款的情况下,私自将扣押的10头牛出售,获得价款40000元。后姚某某离开木垒县躲债,致使木垒县人民法院(2011)木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昌吉市三工镇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而无视法律尊严,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无法执行,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和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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